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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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