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