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