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