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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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