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1年内未再发生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经核查属实的,予以移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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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