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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