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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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