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应当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 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