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向社会公示或者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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