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等的具体内容,按照确有必要原则,结合外商投资实际情况和企业登记注册、企业信息公示的有关规定确定,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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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