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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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