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