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