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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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