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十条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