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包括商务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三)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四)开展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和审查等有关具体工作; (五)承担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有关具体技术内容的咨询答复工作。 商务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以及监督管理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定执行。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组建、换届、调整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则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