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四十二条

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 (一)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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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