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以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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