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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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