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提供证券服务的,应当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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