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办理客户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可以查阅客户的诚信档案,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者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可以查阅证券公司的诚信档案,根据证券公司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转融通,或者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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