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查阅被监管机构的诚信档案,根据被监管机构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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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