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安排。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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