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安排。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