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受理后,即时进行审查: (一)近三年没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失信记录; (二)近三年没有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税收、环保、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没有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积分较高的申请人优先审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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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