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设定授权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