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所作决定、处理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申请人或者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