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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