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