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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