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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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