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诚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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