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九条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送农业部。 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有关数据;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注册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