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九条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送农业部。 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有关数据;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注册申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送农业部。 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有关数据;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