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注册申请资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申请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必要时,应对有关种毒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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