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一)农业部已公告在监测期,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 (二)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一)农业部已公告在监测期,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 (二)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