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五条

联合研制的新兽药,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申请注册或联合申请注册,但不得重复申请注册;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兽药的申请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