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四条

新兽药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临床试验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兽药注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