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兽药复核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兽药检验机构提供兽药复核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和必需材料。 申请兽药注册所需的3批样品,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车间生产。每批的样品应为拟上市销售的3个最小包装,并为检验用量的3~5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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