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进口兽药再注册

第三十一条

不予再注册的,由农业部注销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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