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进口兽药再注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 (三)经农业部安全再评价被列为禁止使用品种的; (四)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五)经风险分析存在安全风险的; (六)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以及国内未发生疫病的活疫苗; (七)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八)其他依法不予再注册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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