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进口兽药再注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 (三)经农业部安全再评价被列为禁止使用品种的; (四)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五)经风险分析存在安全风险的; (六)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以及国内未发生疫病的活疫苗; (七)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八)其他依法不予再注册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口兽药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 (三)经农业部安全再评价被列为禁止使用品种的; (四)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五)经风险分析存在安全风险的; (六)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以及国内未发生疫病的活疫苗; (七)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八)其他依法不予再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