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评审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注册的复核检验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