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发给《兽药注册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在批准进口兽药注册的同时,发布经核准的进口兽药标准和产品标签、说明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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