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发给《兽药注册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在批准进口兽药注册的同时,发布经核准的进口兽药标准和产品标签、说明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发给《兽药注册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在批准进口兽药注册的同时,发布经核准的进口兽药标准和产品标签、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