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进口注册的兽用化学药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机构进行相关临床试验和残留检测方法验证;必要时,农业部可以要求进行残留消除试验,以确定休药期。 申请进口注册的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农业部可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机构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兽药注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