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兽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一)农业部已公告在监测期,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 (二)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 (三)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以及国内未发生疫病的活疫苗; (四)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五)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六)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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