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十六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以受理的,农业部将进口兽药注册申请资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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