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兽药,应当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填写《兽药注册申请表》,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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