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十一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新兽药的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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