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注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兽药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第十条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书和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同时报农业部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 初次样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再送样复核检验一次。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