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新兽药注册

第十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书和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同时报农业部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 初次样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再送样复核检验一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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