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八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