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八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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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