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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