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