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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