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更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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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