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更换。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