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