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